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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权利 责任 风险】用典型案例带您
  

 
01
 
01.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 案例1·

李奶奶因其儿子在省外出了车祸,急需钱做手术,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工作人员发现李奶奶不认识收款人,于是表示要帮忙核实事情的真伪,方能为其办理汇款业务。李奶奶非常着急,认为银行是多此一举,是耽误自己儿子做手术的时间。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资金,银行便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存款安全。因此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看似多此一举的做法,实则是在保护李奶奶的财产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02
 
02.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 案例2 ·

王先生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该产品存满5年,除本金和利息外,还可以获取红利。他却被告知该产品是银行代理销售的一款保险产品,到70岁时合同才到期,若需提前支取,非但不能拿到应得的利息,连本金都会损失。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应准确、全面地告知金融消费者产品信息不能夸大收益、隐瞒风险,其未向王先生明确告知保单期限,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王先生购买前,也应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和说明书,树立“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投资理念。

03
 
03.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案例3·

陈女士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到银行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办理信用卡并表示如果不办理信用卡就办理不了贷款。最后,陈女士为了办理贷款,不得不申请了该行的信用卡。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04
 
04.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 案例4 ·

某还款日,杨先生因网贷公司系统故障,导致未能按时还款。后来,杨先生便找到网贷公司处理逾期情况,却被网贷公司告知在其签署的电子协议里有“消费者因任何原因导致的逾期还款,均应全额向网贷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并自行承担征信记录失信责任,网贷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约定。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网贷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杨先生可主张该条款无效。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发现有或者不理解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要求金融机构予以说明。如因金融机构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05
 
05.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
 
· 案例5 ·

吴女士在A银行取了5万元的现金,隔日到B银行存款,柜员在清点现金时发现其中有一张100元的假币,遂按规定收缴并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吴女士拿着凭证随即到A银行申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但A银行却多方推诿迟迟不予解决。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本案中,吴女士持B银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到A银行申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A银行没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解决消费者的诉求,侵害了吴女士的依法求偿权,吴女士有权向该银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06
 
06.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 案例6·

黄大爷要办理一张储蓄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但被询问其开卡用途时却说不清楚。工作人员立马察觉其异常,于是向其宣传了买卖银行卡的不良后果并做了详细地介绍。黄大爷听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放弃了开卡并对此提醒表示感激。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因此,银行在开户审核的过程中加强了对相关知识的宣传。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充分履行了为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的责任,切实保障了黄大爷的受教育权,并通过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帮其提高了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识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07
 
07.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 案例7 ·

一天,盲人张先生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但银行工作人员因其是盲人拒绝为其办理。张先生是一名盲人按摩师也是店老板,有稳定收入,资信状况良好。张认为自身资信水平满足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条件,银行拒绝办理是对盲人的歧视。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应在交易活动中对所有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应有歧视等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因张先生是盲人而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反映出银行没有对特殊人群提供公平对待服务,使其能享受与正常人同样的交易便利。对于银行不尊重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张先生有权向行政、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

08
 
08.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
 
· 案例8 ·

刘女士的女儿身居国外,她想要帮女儿到银行查询并打印其名下的一个国内银行账户明细。因刘女士没有其女儿的委托公证书,银行工作人员便拒绝为其办理查询业务。刘女士对银行的这一做法表示不理解,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找茬。

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查询、打印银行账户信息,必须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需代办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且公证书上必须注明代办的具体业务名称、所需查询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账号、需打印的流水的具体日期,还要注明受托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本案中,银行未给刘女士办理此项业务虽给其带来了麻烦,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